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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体育平台(中国)有限公司硕士研究生评优评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6-12-09  浏览次数: 838

    为激励我院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参照《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确保研究生评优评奖工作的公平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结合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与管理

1.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导师代表、辅导员、教学科研科干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评优评奖评审领导小组。

2.评审领导小组实行回避制度,即申报者不得进入评审小组;涉及到所带学生为申报者的导师代表在相关环节必须回避。

3.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本实施细则及研究生本人自愿申报所提交的材料组织评定。

4.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审与推荐。

二、参评范围、比例、等次及额度

1.参评范围:

取得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的硕士研究生。

2.评选比例、等次及额度:

按照学校当年发文的评定比例、等次及额度执行。

三、评选条件及办法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表现突出。

6.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中相应阶段所规定的环节。

7.申请人须提交个人事迹材料一份(含电子文档)和研究生科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及在学习期间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1)有剽窃、做假、提供虚假信息等学术行为不端者。

(2)课程有补考、挂科、重修科目者。

(3)考试舞弊者。

(4)在读期间休学及各种原因学籍变动者。

(5)不按时报到注册等违反研究生日常管理规定者。

9.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者,不能参加同年度各类奖学金的评定,且不能再次参评国家奖学金。

(二)评选办法

1.各级各类奖学金及个人荣誉称号的评定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评分,并按评分高低排序划定相应的级别、等次进行评定推荐。

2.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以专业为单位按年级人数比例划定指标进行,即在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同一层次内进行评比。申报者所提供的参评材料须是在ob体育平台就读研究生期间所取得的成绩与成果,具体评定依据及办法如下:

二年级:课程考核积分×98%+社会活动积分×2%。

三年级:科研(学术)成果积分×90%+社会活动积分×10%。

3.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依据及办法:第一学年度课程考核积分×20%+科研(学术)成果积分×70%+上一学年度社会活动积分×10%。

4.参加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科研(学术)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三)课程考核、科研(学术)、社会活动积分计算办法

1.课程考核积分具体计算办法

课程考核成绩由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程成绩组成,权重及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考核积分=∑各学位课成绩×学位课学分÷∑学位课学分×80%+∑各非学位课成绩×非学位课程学分÷∑非学位课学分×20%。

各门课程性质最终以学生从贵州大学研究生院网站打印纸质版成绩为准。若因学生原因导致教师在评审前仍未给出课程分数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2.科研(学术)成果积分具体计算办法

科研(学术)成果包括:科研(学术)奖励、学术论文(专著)、专利和科研项目等。

(1)科研(学术)奖励的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等次

获奖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00

150

100

省部级

100

70

40

30

20

10

校级

20

12

6


根据申报者在科研获奖证书中的人数情况及排名按如下标准计分:

第一,独立获奖者,获得在相应等级中的全额分数。

第二,有2名获奖者的,第一位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70%,第二位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30%。

第三,有3名及以上获奖者的,第一位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70%,第二位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20%,第三位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10%,余者不予计分。

(2)学术论文(专著)的计分标准(单位:分/篇)

论文级别

发表论文或被收录刊物级别

分值

专著

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

200

一级

中科院SCI期刊分区表2区以上

200

二级

中科院SCI期刊分区表3

150

三级

中科院SCI期刊分区表4区、EI源刊

100

四级

A

《贵州大学中文一级学术期刊目录》(2015版)

100

B

北大2014版核心期刊目录

60

五级(限一篇)

正规出版的会议文集、EIISTP收录、贵州大学《硕博论坛》

30

六级(限一篇)

一般期刊

20


本项计分按下列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一,论文或专著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贵州大学。

第二,论文或专著必须刊载于已公开、正式出版的刊物。网络版,须有论文DOI号,方能参评。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参评依据。

第三,申报者的导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导师不计入排名。

第四,论文或专著中署名为并列第一作者,按第一作者计分。但并列第一作者不能超过2名。

第五,著作、SCI论文等,根据作者人数情况及排序按如下标准计分:

独立作者,获得在相应等级中的全额分数。

有2名作者的,第一位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70%,第二位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30%。

有3人及以上作者的,第一位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70%,第二位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20%,第三位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10%,余者不予计分。

第六,四级A、B类,根据作者人数情况及排序按如下标准计分:

独立作者,获得在相应等级中的全额分数。

有2人及以上作者的,第一位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70%,第二位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30%;余者不予计分。

第七,五级、六级的论文,第一作者获得在相应等级中的全额分数,余者不计。

第八,每个计分项人员所共享分值,其总和不超过该等级对应分值。

(3)专利的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专利情况

分值

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100

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限三项)

30

申请国家发明专利(限一项)

20


本项计分按下列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一,专利署名单位必须为贵州大学。

第二,本人的导师是第一发明者的,导师不计入排名。

第三,根据发明者人数及排名情况按如下标准计分:

独立发明者,获得在相应等级中的全额分数。

有2名发明者的,第一位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70%,第二位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30%。

有3人及以上发明者的,第一位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70%,第二位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20%,第三位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10%,余者不予计分。

(4)科研项目的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科研项目级别

分值

国家级

200

省部级

80

市级

40

校级

30


本项按以下标准计分:科研项目署名单位必须为贵州大学,项目独立主持人获得在相应等级中全额分数。非独立完成的,主持人获得相应等级分数的80%。余下的参与者均分相应等级的20%。

3.社会工作及活动积分具体计算办法

社会活动包括:管理人员评价、担任社会职务、社会活动获奖等部分组成。社会活动累积计分不得超过200分。

(1)思想政治表现与管理人员评价计分(单位:分/项)

思想政治及日常综合表现

学年参加学校和学院规定活动出勤率

 

辅导员评分

020


2)担任社会职务的计分

评价

担任职务

优秀

良好

评价单位

校级

60

40

研究生工作部

院主席、党支部书记

40

20

学院

副主席、党支部副书记

30

15

学院

院部长级、党支部支委

25

10

学院

班长、团支部书

30

10

学院

班委(点长、团支部支委)

15

10

学院


本项按以下标准和办法计分:

第一,相关组织鉴定作为计分的依据,担任的社会职务以相关聘书为依据。

第二,担任多项社会职务的,以最高得分计,不能重复计算。

(3)社会活动获奖的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等次

 

获奖级别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它
国家级100806040
省部级60402010
地市级4020105
校级201553
院级10842


本项按以下标准和办法计分:

第一,代表学院或经学院同意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学校、各部(处)和学院举行的各类文体活动与社会实践活动获奖的方能计分。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评奖活动不予计分。

第二,颁奖单位落款“贵州大学”或“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的为校级奖励。

第三,集体文体活动获奖,每个参赛成员均按相同获奖等级计分。

第四,无等级划分奖项的分值由评审小组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及办法

为鼓励在德、智、体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学校作出特殊贡献的研究生,学校设立了单项奖学金,按学校当年文件要求和条件执行。

五、评定时间和程序

(一)评定时间

每年的9月上旬至10月上旬,具体以每年学校下文的工作安排或工作流程为准。

(二)评定程序

1.研究生个人根据本细则及相关评审要求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2.学院初评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查验原件、复印件)、评分排序,并根据学院名额、等次提出评优评奖初步建议名单。

3. 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对初评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并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

4.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将评选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及上级有关单位。

六、评定的基本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宁缺毋滥进行评审。

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已获得奖者,责成退回奖金及证书,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违纪违规处理。

七、本《办法》于2017年10月10日,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修订,经2017年10月10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八、本《办法》自通过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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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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